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的知识能力水平,增强就业能力,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 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4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太阳成集团tyc122cc学生指导服务中心与国防教育学院开始共同负责退役士兵的教育资助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教育资助政策适用于退役一年以上,通过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退役士兵学生所在申请学年应为在校本科 生。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后复学的学生不享受该政策资助;大学专科生毕业后入伍,退役一年后没有参加高考而是通过专升本考试考上本科的,本科或以后阶 段不享受该政策资助。
第二章 资助的内容、标准、方式及年限
第四条 教育资助内容包括学费、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
第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校对退役士兵学生的学费资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由学生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退役士兵学生资助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至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第七条 学校对退役士兵学生的教育资助限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一个学制期。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考入本校的退役士兵,按以下程序申请教育资助: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按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到我校攻读本科,到学校报到时,按规定填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登记表》,并向学校递交《教育资助申请表》。
(二)开学7个工作日内,学校对申请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学生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报送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下拨资助资金。
(四)学校收到下拨资金后,于10个工作日内下发至学生个人。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退役士兵学生须诚实申报,一旦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将取消教育资助资格;情节严重者,将按照学校管理办法予以相关处分。
第十条 学校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退役士兵学生的身份认证、条件资格等相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教育资助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太阳成集团tyc122cc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